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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公司是如何开展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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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有两子,长子严必胜,二子严必强。严必强生来患有智障,生活自理能力差,但可以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在亲属开办的砂石厂里装车,每月收入600元。1992年1月6日严必胜结婚。严必强一直未婚娶。随着严本昌夫妇年龄越来越大,身体越来越不好。1998年5月15日,严本昌夫妇决定,与长子及儿媳邱某签订《家庭立约》:严本昌夫妇将坐落于北京市皇城根的一套四合院赠与给严必胜,但严必胜必须扶养照顾其弟严必强至死亡,不得遗弃、虐待或撵其出门,否则,有权解除该合同,撤销赠与,收回房屋。四人在公证员面前签字按手印,并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

协议签订后,严必强搬到严必胜家中居住,严必强每月将收入交由大嫂管理,两年内相安无事,2000年6月,亲属开的砂石厂倒闭,严必强失去了工作,也没有了经济来源。大哥大嫂开始嫌弃弟弟,打骂,给脸色看,不让吃饱等事常有发生。终于有一天,严必强忍无可忍,动手还击,大哥强行将其赶回家门,再不让严必强回来。

严某夫妇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四方签订的协议,撤销对严必胜的赠与,收回四合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夫妻与儿子及儿媳邱某签订的附条件的赠与协议有效,现严的儿子夫妇强行将其弟从家中赶走,违反了协议约定。严某夫妇要求解除合同,撤销赠与,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撤销严某夫妇对儿子的赠与,四合院仍归严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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