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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需知
一、婚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的证据通常包括: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 原告、被告方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应当写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
2、 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3、 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 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应提交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具体情形如下:
5、 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结论,提交证人。
6、 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7、 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8、 其他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三)、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应当提交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应当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况,如出生证明、住所地址。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1、 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明。
2、 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五)、当事人应当提供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证据,具体如下:
1、 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 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 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证明等。
4、 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 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六)、当事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详细计算清单及计算依据。
二、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一)、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完成举证。
(二)、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必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四)、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想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五)、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六)、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许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涕泣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八)、当事人想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九)、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十一)、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十二)、当事人未能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离婚诉讼需知
一、婚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的证据通常包括: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 原告、被告方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应当写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
2、 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3、 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 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应提交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具体情形如下:
5、 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结论,提交证人。
6、 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7、 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8、 其他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三)、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应当提交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应当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况,如出生证明、住所地址。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1、 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明。
2、 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五)、当事人应当提供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证据,具体如下:
1、 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 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 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证明等。
4、 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 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六)、当事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详细计算清单及计算依据。
二、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一)、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完成举证。
(二)、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必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四)、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想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五)、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六)、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许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涕泣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八)、当事人想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九)、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十一)、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十二)、当事人未能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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