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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喜欢全面赞同自己观点的律师
有些当事人与律师交谈时,容不得律师指出其认识上的错误,总喜欢附和自己观点的律师。一见律师与自己观点不一致,不是怀疑律师的法学水平就是怀疑律师偏袒对方,倒是一味附和当事人,顺着他们的意愿的律师能博得他们好感。仔细想一下,如果当事人知晓法律,就没有必要咨询律师,之所以咨询律师,肯定是觉得自己需要律师的指点。一方面想得到律师的指点,一方面又不肯正确对待律师的不同声音,这不是自寻烦恼么?
2、要求律师给出胜诉的承诺
有些当事人喜欢问律师“这案子有几成把握”,如果律师说没有问题一定胜诉,便欢天喜地,如果律师说不能包赢,便怀疑律师的水平,另寻高明去了。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如果律师保证一定胜诉,不单违反规定,也是不负责任的。律师的职责是尽力帮助当事人,而不是决定案件的输赢。我见惯了这样的律师,未曾受理案件之前,说保证没有问题,判决结果出来以后,把脏水泼向法官,说法官得了对方的好处,当事人也不知道其中的内幕,只好无助地接受这苦果。
3、过分看重律师的学历
有些当事人过分看重律师的学历,以为博士一定强过硕士,本科一定强过专科,却不知道有“傻博士”一说。我曾目睹一硕士学位的律师在法庭上旁征博引时被法官训斥“不需要给法官普法”。做案子不是以学历论输赢,靠的是自己对法律的感悟、理解。奢望引用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专家观点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观点,多数时候没有什么作用。在我看来,高学历还没有机敏的反应能力更实惠。过分看重律师的学历与过分看重律师的年龄一样可笑,以为年龄大的律师象白胡子老中医一样值得信赖是没有道理的。
4、过分看重律师的穿着打扮
有些当事人以为穿着一丝不苟、一身时髦行头的律师一定是值得信赖的律师,却不知道,有些表面光鲜的律师,代理词、辩护词写得多么杂乱无章。我以为,穿着打扮属于个人爱好,只要不有碍观瞻,穿休闲一点也好,穿正装打领带也好,都没有什么值得过多关注的。“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律师也是有的,当然,我们也不可能指望浑身汗臭的律师有多么高的水平,凡事,过犹不及。
5、过分看重律师自我吹嘘的社会背景
我承认现实中也有许多阴暗面,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现实的中国社会还不是一个法治社会,以为有社会背景就能摆平一切是狂妄的,当然,以为司法实践中没有人为因素干扰也是幼稚的。问题是如何把握一个度。不考虑人际关系等表面的因素固然不可取,但不考虑律师的法律水平、办案经验,一味地指望律师通过人际关系满足自己的要求也是与虎谋皮、缘木求鱼。
6、喜欢敢于在法庭上叫板的律师
有些律师喜欢在法庭上不切实际地慷慨陈词,更有律师喜欢顶撞法官,显得自己对这案件十分上心,由此也便博得了某些当事人的赞赏。岂不知,这是以牺牲当事人利益为代价的,一个不单不能博得法官好感反而惹法官生厌的律师,纵使当时侥幸成功,但他牺牲的是下一个当事人的利益,这样的律师,你知道他以前得罪过哪位法官?我没有胆量实在也是觉得没有必要与法官发生正面冲突,有次代理一民事案子,简易程序审理,法官还刁难我没有事先申请证人出庭,我压住怒火,装做肚子疼要求上卫生间,十分钟后副院长电话打过来,法官告诉我下不为例,考虑到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这次允许证人出庭,我依旧千恩万谢。
7、喜欢收费低的律师
有些当事人最关心的不是律师的水平,而是收费的高低,口中还念念有词,“我咨询好多律师了,他们说代理费没有这么高”,遇见这样的当事人,我即使本来还打算予以适当照顾,此时也绝对不肯少收一分钱,直接打发走。我承认,便宜也可能买到好货,贱钱也不一定就买瘸驴,但我不能保证这样的当事人有那样的好运气。我一直奇怪,他们知道五星级的酒店和三星级的酒店服务和收费不一样,却对律师费如此斤斤计较。
8、以为需要给律师送礼
我曾经遇见过不少当事人,要么请客,要么送东西,还不停地叮嘱,“你多费心啊”,他们不知道,绝大多数律师接手案子以后会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力以赴做好案子的,仿佛律师不得点额外的好处不肯用心做案子一样。律师在目前的执业环境下,其境况其实和商人没有多大区别,也是要讲究信誉的,案子做输了,律师和当事人两败俱伤,成功了,一荣俱荣。我相信没有人会聘请老是输案子的律师的,明白了这道理,就别再犯糊涂给律师送礼了。
9、以为律师应该随传随到或者应该在办公室等候自己随时拜访
曾经遇见这样的当事人,事先不预约,忽然赶到办公室找我,恰巧我去看守所会见,便不高兴了,“你这么忙啊,不会没有时间顾及我们的案子吧”。我便问他们, “你们喜欢一年只有你们这一个案子的律师么”。这样的当事人实在不了解律师的工作,他们以为律师接受案子以后便只能专心办这一件案子,不能再忙别的,他们不知道律师也要生存,如果律师只做一件案子,除非案子标的额相当大,否则律师会饿死的。
10、以为“有理”一定能“走遍天下”
我曾遇见许多这样的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却用“天地良心”之类的誓言向律师表白自己的言之有据。他们以为法官会象神明一样查明一切真相,当你告诉他们根据证据规则必须提供证据时,他们又说可以叫法官去调查,他们不知道也不理解诉讼制度设定的一些举证规则。现行诉讼制度下,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基本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合乎规则的证据支持,法官也爱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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