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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定继承制度在古代罗马法中已有明文规定。由于当时的
特定条件,继承人范围除婚姻、血缘关系外,法定继承人还包括解放自由人的旧主人及其子女、降服人的主人。罗马法还明确规定各种法定继承人的不同继承顺序。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一些国家曾长期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其顺序,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成为各国继承法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法定继承原则的法律,于1985年4月10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审核通过通过,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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