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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调查公司专家:一般大家都认为,作为独生子女,如果有一天父母不在了,那么父母名下的房产就肯定是自己的。但现实生活中真的是这样吗?大家可能认为你这不是多此一问吗,这么简单的问题还用讨论吗?我是父母唯一的孩子,父母过世之后的所有财产,当然由我来继承咯!如果真是这么简单,王小律就不会拿出来跟大家伙分享啦。
之前王小律在一家律所实习的时候,恰好是在当地房管局的旁边,当时那里要拆迁,所以几乎每天都有当事人过来办理房产的问题,其中有百分之七十的情形就是今天我们所谈到的,明明是独生子女,但是房管局却不能为其办理过户!!!那么到底是怎么一会事呢,小律就拿其中一案例来让看看这里面有多复杂!
案件案情:
雯雯是独生女儿,父亲10年前去世,母亲今年刚过世。父母亲生前在xx留下一套97平方米的房子,价值约100万元。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雯雯还未成家,因此没去办理手续。现在母亲已经去世,雯雯也已成家,女儿两周岁,再过一年就上幼儿园了。因为父母留下的房子是学区房,雯雯就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户口迁进去。
雯雯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房管局却说,仅凭这些东西没法给雯雯办过户手续。雯雯要么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要么拿法院的判决书去,他们才给办。雯雯没办法,谁愿意没事打官司啊,就马上去了公证处。
“公证处的人说让我把我爸妈的亲戚全部找到,带到公证处去才给办公证。可我爸妈的亲戚有些在外地而且也都不怎么联系了,我到哪去找他们?” 雯雯很无奈也很着急。
这是非常典型的一个案例——没有复杂纠纷,但作为独生女的雯雯,却无法顺利获取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产。这是为什么呢?我简单把情况介绍一下,大家看一下,是不是麻烦。
雯雯是独生女,房子是2003年时候买的?房产登记2004年11月。
房产登记在雯雯爸爸一个人名下。雯雯爸爸2006年年底过世的,其父母过世时并没有留下遗嘱,雯雯爸爸过世时其爷爷已经去世,但奶奶还在,奶奶是其父亲过世后不到一年过世的。雯雯的爸爸有四个兄弟姐妹。雯雯爸爸在家排行老三,大伯在其父亲过世时已经过世,大娘还在。大伯大娘有三个孩子,两个在上海,一个出国了。二伯还在,不过五年前离婚了。二伯二娘有两个孩子,一个在杭州,一个在北京。其小姑姑和小姑父在黑龙江,有一个女儿。雯雯爸爸和爷爷奶奶过世后,就没怎么走动。雯雯母亲过世时,外公外婆都过世了。好,这是雯雯家的基本情况,基于以上的信息,这套房子,要由雯雯一个人继承,除非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到公证处或者法院明确表示放弃,作为独生子女的雯雯才能过户!没错!!!
为什么房子会被分的支离破碎,传说中的七大姑八大姨也来分房子!为什么会这样呢?好,接下来注意了,传说中的干货部分!!!
还原一下被分解的房产的来龙去脉!!!
1、这套房子是雯雯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其父亲去世,这套房产的1/2属于雯雯母亲,1/2属于雯雯父亲的遗产。
2、雯雯父亲死亡时,有三个继承人,即雯雯母亲、雯雯、还有雯雯奶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那么三人平分1/2。因此雯雯母亲在原有1/2的基础上再获得1/6,合计2/3,雯雯分得1/6,雯雯奶奶分得1/6。
3、雯雯奶奶过世后,属于雯雯奶奶的本该由雯雯爸四兄弟姐妹转继承,一人1/24,但这时雯雯大伯和雯雯父亲先于奶奶过世了。根据法律规定,由雯雯大伯和雯雯爸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其大伯的1/24由大伯的三个孩子继承各1/72,雯雯爸的1/24由雯雯继承。加上前面的1/6,你现在有5/24。
4、雯雯二伯的1/24,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内继承的遗产除非遗嘱指定归个人,否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从理论上讲,二伯离婚后,这1/24应该分成两半,二伯1/48,二娘1/48。
5、小姑姑和小姑父没离婚,因此共同拥有1/24。
6、现在雯雯母亲过世,雯雯母亲只有雯雯一个继承人,因此其母亲的财产全部由雯雯继承。所以雯雯最终的财产继承份额是5/24+2/3 =7/8。
这只是给雯雯算理论上的房产继承份额而已,具体要怎么把这套房子分配下去,那就更复杂啦。王小律认为,这一切,假如雯雯的父母在生前立下遗嘱的话,就不会那么麻烦了。
在我们国家大家总认为立遗嘱不吉利,其实,年迈父母在身体尚健康时,如能立个遗嘱,也是给子女省事。子女和父母商谈立下遗嘱,也并非不孝顺。
王小律来给大家普及下此种情形的法律依据!
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在继承开始时,并不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同时继承遗产,而是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较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优先权,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并无先后次序之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由法律以强行性规范形式表现,因而具有鲜明的法定性、强行性和限制性作用。只要客观运行的继承关系属于法定继承,则必须遵从这一顺序。本法在界定法定继承人顺序时,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因婚姻或血缘而形成的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二是婚姻家庭法规定的扶养权利义务的强度和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扶养效果的程度。
根据《 继承法 》第10条 、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中的继承人都有平等的继承权,没有性别和先后次序之分。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是养兄弟姐妹,都可成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但是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和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的关系成立而消除,不得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扶养的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互相继承了遗产的,仍可继承其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第10条第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由此可见,本条所定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在法律意义上形成排斥和补充关系,即第一顺序必然排斥第二顺序,而第二顺序在第一顺序发生全部空缺时进行补位。只要第一顺序中有一个继承人存在或享有并行使继承权,即对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产生全面排斥后果 ,因而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只能在三种情形下才产生补位效果,有权参加继承:①第一顺序中无继承人;②第一顺序中有继承人,但全部放弃继承;③第一顺序中有继承人,但全部丧失了继承权。
如果第二顺序中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尽的义务特别大,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可以依照本法第 14条的规定取得适当部分遗产。但这不是实际继承权,而是对所尽义务的补偿。以上这些就是其法律依据了。
所以啊,不要再单纯的以为身为独生子女的你一定绝对的,理所当然的是父母遗产的唯一继承人了!其实说白了,这是因为在我们国家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自然而然就走法定继承,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就成了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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